民法典离婚新规定

民法典离婚新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,现在每年办理离婚手续的人是非常多的,很多时候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也要符合法律规定,那么你知道民法典离婚新规定?诉宁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,下面一起来看看吧,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。  一、民法典离婚新规定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。 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 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,并已经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。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  二、离婚有哪些新规定必须要准备的材料  要想满足离婚条件,必须要准备以下这些材料:  要有能足够证明两人是夫妻关系的相关证件证据,例如结婚证或是婚姻登记机关的之类的证明材料。  需要准备证明夫妻婚后感情的证据。包括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的事例证明,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。  分居两年以上,般来说分家满两年,没有感情了就可以离婚。注意前提是“感情”没有了。  有子女的夫妻还需要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。是否婚生、收养、继子女。成年子女北京调查取证经济是否独立、子女与父母的关系、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条件。  需要对方给经济补偿,可提供财产约定书、一方抚育子女、照顾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。  相应的财产证明材料,包括双方的收入情况、存款数额、债权债务明细。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 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  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  但是在此期间,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,不在此限。还有一种情况,就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也不在此限。 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,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。  三、新的离婚规定有变动吗  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: 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 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,并已经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。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  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  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  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北京市侦探公司弃家庭成员;  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  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  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  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 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,或者离婚判决书、调解书生效,即解除婚姻关系。 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应当征得军人同意,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 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法典离婚新规定的相关内容,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,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,诉宁网提供专业律师,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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